民政部公告第537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现将民政部取消的2个证明事项予以公布,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证明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一、《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继子女当事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通知》(民办函〔2008〕4号)

取消文件“二、送养人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中,“4.送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亲子关系证明”。

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生父母一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有关问题的意见》(民办发〔2009〕26号)

取消文件“一、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应当提供的材料(二)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是非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中,“4.所在国或者所在地区有权机关出具的不反对此送养行为的证明”。

民 政 部  

2022年10月25日